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6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5J86W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6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9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 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