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5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 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