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5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
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