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任: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3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03.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03.8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