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任: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3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03.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03.8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