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59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8,603.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以其与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03.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6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