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241号 原告:**,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琼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大新镇西首1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琼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