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3478号
申请人: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
法定代表人:汤文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景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
原告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319,282.01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9,282.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