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八坼***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保全费553元,共计1119元,由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陶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