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八坼***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保全费553元,共计1119元,由原告苏州广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陶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