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385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