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34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34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9,282.01元。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