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34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翔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34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9,282.01元。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