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2执7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1号(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7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70万*、利息286695.56*,合计1986695.56*。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170万*,利息部分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0*,由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前直接给付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已实际歇业,所欠债务巨大,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屋、土地、证券等财产,其名下的资产均被另案查封在先,暂无法进一步采取措施。另查明,且被执行人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歇业后,还有600余万*的工人工资未给付。因被执行人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11340*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缴纳罚款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款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2民初7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海陆重型锻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