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105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于2019年6月5日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