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阔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阔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3800号
原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阔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锋,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阔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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