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机构代码:91341700674210522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永明**1号,机构代码:0709210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藕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