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2304号
原告:时善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3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蒲台乡村民,住该乡东台58号。
被告:海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善红与被告海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时善红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善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善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