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0120号
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洪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