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张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港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季宗,局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相关建筑物;2、处42921元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2010年1月6日擅自占用锦丰镇永盛村书院3组建设预留区4292.1平方米土地开工建设堆场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作出****(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邵美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