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5464号之一
原告:新北区孟河**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THG490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汤家村委东潘**。
经营者:潘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昊,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善裕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1UH9C7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冶路**。
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41260940,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枫,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北区孟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常州善裕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博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合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博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善裕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北区孟河**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常州善裕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1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5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北区孟河**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