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816号
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人民东路801号国泰新天地南楼F201。
法定代表人: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
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骈坤。
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