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大荔县型动健身旗舰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523执631-1号
大荔县型动健身旗舰店:
你单位与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3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105350元,案件受理费1507元,执行费1480.2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账户名称: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XXXXXXXXXXXXXXX473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81XXXXXXXX
本院地址:大荔县东库道3号邮编:715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