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飞鱼公司与被告大荔型动健身、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3民初3247号 原告: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型动健身旗舰店,住所渭南市大荔县。 经营者:周元。 被告:***,男,现年32岁,汉族,住所大荔县。 原告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型动健身旗舰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荔县型动健身旗舰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飞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