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2357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江湛权。
被执行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34233D。
法定代表人:张创增。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7379970.48元,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合计90833.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6214元。
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众多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名下的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超额冻结。2、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案外人佛山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了解工程欠款情况,并向其发出冻结文书,冻结其应向被执行人偿还的工程款,但因涉及的工程尚未完全结算,暂无案款到账。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23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明敏
审判员 黄远东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