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54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8楼。
法定代表人:张创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张集社区3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5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92,939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6,436.4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2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022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11月7日委托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其下落。
2022年11月7日委托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其下落。
2022年11月7日根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余额。
2022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2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无到位债权,未到位债权人民币1,309,375.46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蒋 萍
审 判 员  朱佳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何 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