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602号
原告:东台市溱***之惠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苏庄村一组82号。
经营者:***。
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定西路650号8楼。
法定代表人:**棉,职务不详。
原告东台市溱***之惠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溱***之惠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台市溱***之惠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