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耀恒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618号 申请人:安徽耀恒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办公楼2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UXUGOP(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34233D。 法定代表人:**棉。 申请人安徽耀恒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33048号],申请人安徽耀恒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39528.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耀恒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39528.55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安徽耀恒博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