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22民初257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长征路与光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6794393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3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皖源环境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圣路399号望湖城*****苑3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003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第三人:***,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皖源环境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