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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22民初257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长征路与光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6794393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3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皖源环境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圣路399号望湖城*****苑3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003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第三人:***,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皖源环境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