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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3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汤河南路大明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9468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2019)皖03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3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房屋、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被执行人的土地本院已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的车辆本院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以交纳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至被执行人住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线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经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信息查询一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恢复执行。若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 峰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