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初41号
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楼大行基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02557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聚实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道东侧乌斯太电厂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OMW4KA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聚实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聚实能源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519.73元,退回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道日娜
审判员 李 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