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529号
被执行人: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作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5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志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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