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1民初680号
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焕毅,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