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3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科技楼),组织机构代码:577718391。
法定代表人:杨叶。
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汇鑫大厦2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27054。
法定代表人:周燕。
本院在执行***与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分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6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分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2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本院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3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