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恢9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70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070658879。
负责人胡伟民。
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256151582。
法定代表人杨迪灿。
被执行人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5242X。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
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
浦镇中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18082。
法定代表人周利忠。
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汇鑫大厦2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27054。
法定代表人周燕。
被执行人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69648。
法定代表人杨迪灿。
被执行人边灿才,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周燕,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7日立案执行。(2018)浙0602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49922.2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为241270.12元,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2671元,案件受理费117947元;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对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诸房他证抵字第××号、K0××5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9087020.5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4862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情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其中止执行。截止2020年3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86633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恢9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金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