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205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汇鑫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
破产管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甲,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东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王 羽
人民陪审员  蒋赢颍
人民陪审员  袁梓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李婷
书记员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