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4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汇鑫大厦2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27054。
法定代表人:周燕。
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392号16楼,组织机构代码:747715688。
法定代表人:杨和超。
申请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45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代偿款6320000元,利息损失922665.19元,并支付其中1320000元代偿款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的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65737元、执行费63942.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实地调查,扣得存款51976.35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有效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4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华
审判员 周培洪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