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3执35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745468.34元(含罚息、复利),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分别对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4798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现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对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名下有较多房产,但所有房产都已设定银行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浙D×××××、浙D×××××、浙D×××××的大型汽车,因使用年限较长,已无处置价值,故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边灿才、周燕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3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王炳江
审判员 章亚伟
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