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602执3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0元、利息等(截至2019年1月20日为51041.1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910元,诉讼费156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未履行且未报告,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燕、边灿已报告财产状况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其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凯宴牌汽车、号牌为浙D×××××奥迪牌汽车,被执行人张月平名下号牌为浙D×××××别克牌汽车、号牌为浙D×××××奔驰牌汽车,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周燕、边灿才名下多处不动产,本院另案依法处置中。截止2019年11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未按期履行,且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平,及周燕、边灿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月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依法对张月平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申请公安布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
综上,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其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平、周燕、边灿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3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浩轩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书记员 阮解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