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3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鲁迅东路与剡溪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57058060。

法定代表人赵定珍。

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汇鑫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2527054。

法定代表人周燕。

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机构代码674795858。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

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汇鑫大厦2002机构代码558638628。

法定代表人周燕。

被执行人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机构代码693869648。

法定代表人杨迪灿。

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代码256151582。

法定代表人杨迪灿。

被执行人边灿才,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周燕,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999016.13元、利息252268.76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8656元,诉讼费32780元(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325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被执行人边灿才、周燕已报告财产情况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凯宴牌小汽车、号牌为浙D×××××奥迪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未实际控制且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边灿才、周燕名下的多处不动产,本院另案依法处置中。截止2019年10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成及被执行人边灿才、周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综上,被执行人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其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暂不执行。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3498号案对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边灿才、周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浩轩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解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