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川160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兵,经理。
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在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本院(2020)川16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院(2021)川1602执29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曾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