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251号

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双村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093170112T。

法定代表人:李再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杰,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豪,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75805330Q。

法定代表人:李正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伟,四川上甲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联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罗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