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兵。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358,147.97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6,5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