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正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3,556.5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