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74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1522.4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X×××××、发动机号为×××××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1,52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或扣押申请人***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X×××××、发动机号为×××××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中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子涵

书 记 员 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