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16号
剑阁县万欣商砼有限公司、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人剑阁县万欣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823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215354.75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215354.75元,实际冻结1879.06元(详见财产保全清单),自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份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产保全清单
(2024)川0823执保116号
序号
财产类型
财产名称
财产所有人
查明日期
1
银行存款
交通银行账户:5005********,人民币,10.05,交通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2
2
银行存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15,人民币,707.95,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山支行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2
3
银行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105********_1,人民币,336.6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4
4
银行存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37,人民币,171.79,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2
5
银行存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46,人民币,52.67,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支行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2
6
银行存款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268********,人民币,599.9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