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1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好师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药都路2号3-4-5号楼112号,统一社会代码:91522730MA6GXXAD2Q。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1月24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好师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据(2021)黔2730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