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4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后方乡武口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洋,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洋,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洋,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兴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后方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濮阳兴业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于2022年9月2日,均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