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民初140-1号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后方乡武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兴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后方乡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兴业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1.5亿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其中,对濮阳兴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00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台前县卓远新能源光伏风电有限公司、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兴业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5亿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其中对濮阳兴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00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举书记员**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