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盛亚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崀山镇高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万塘乡三关村**
法定代表人:唐基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郑州锐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财富广场**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宁县盛亚风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宁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锐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8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宁县盛亚风电有限公司上诉称,新宁县盛亚风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新宁县盛亚风电有限公司作为湖南省风电开发的重点企业,本案符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标准,本案适宜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新宁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的公司清算案件县盛亚风电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县级登记机关,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