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6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17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CQKM6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17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68559N。 法定代表人潘在新。 关于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2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卓远中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19日三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2月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前往郑州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号、豫A×××××号、豫A×××××号的三辆车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均为首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