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3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逸宇,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副站长,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立敏
审判员  张喜艳
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