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与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347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站副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宋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路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