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与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3449号
原告:***,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东段北侧***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单位职工),男,住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于长荣与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长荣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长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0.0元。
审判员**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